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1********,汉族,大学文化,现住榆树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于2020年1月29日17时许,驾驶吉A*****号小型面包车,沿五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榆树市城发乡李合村卫生院门前时,将同方向行人王某某撞死。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200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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