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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5********,汉族,专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8时许,邵某某驾驶苏G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海县牛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该车左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毛某某驾驶的鲁QN****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右后尾部发生碰撞,后摩托车左前侧车底部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苏G6****号小型轿车左前侧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毛某某死亡,摩托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认定,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邵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邵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调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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