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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邴某某危险驾驶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1〕88号 

被不起诉人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苑***号(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14年9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0月20日,因吸毒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26日,因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微受伤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1年1月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邴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的小型轿车沿桐乡市**街道**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花园小区门口处时,被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民警遂依法将被不起诉人邴某某带至桐乡市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做进一步检测。后该血液样本经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乙醇含量为1.19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ml,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三、认罪及悔过态度良好,酌情从轻处罚;第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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