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8-9月份,被不起诉人邱某甲伙同邱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市柏杨坝镇沿河村小地名农场附近用猎枪狩猎斑鸠一次,当天未猎获。
2019年12月2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邱某甲伙同邱某乙在本市柏杨坝镇沿河村22组梅子河边用猎枪狩猎野鸡一次,当天未猎获。
经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无狩猎证,邱某乙具有狩猎证,狩猎范围为本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境内,狩猎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猎枪、子弹等物证(照片形式固定);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利川市人民政府利政发【2018】22号文件、狩猎证、柏杨坝派出所证明、利川市柏杨坝镇林业站证明等书证;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及同案犯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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