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沐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将其位于沐川县川桥村4组“村公所”(小地名)的1株桢楠树出售给王某某,约定采伐后付款。邱某某自述该株桢楠树系家人栽种,非天然原生。经鉴定,该株林木为樟科楠木属楠木。
本院认为,根据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出售的桢楠树不属于天然原生野生植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调整的范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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