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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今,邱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大厦**楼经营**饰品厅,在明知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情形下,仍然采购并销售带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销售金额52730元,违法所得6200元已上缴。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邱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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