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乡**村**组,无业。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崇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被害人肖某某在崇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3月5日和10月30日先后两次到崇义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驳回。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聊天认识。2018年6月底至今,邱某某在明知刘某某和肖某某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刘某某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9年2月27日在崇义县妇幼保健院生下一男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崇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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