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3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系衢江区**镇**村卫生室负责人,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2016年上半年,毛某某(已判刑)向邱某某推销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星工牌”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下简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承诺加价回购。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邱某某明知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已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仍以其卫生室名义从华润衢州医药有限公司、开化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批量购进“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将其中的700瓶(每瓶60毫升,每100毫升含磷酸可待因0.2克,含磷酸可待因含量共计84克)以40元/瓶的价格出售给贩毒人员某某,获利人民币7000元。后某某将从邱某某及他人处收购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出售给郑某某(已判刑),由郑某某流入毒品市场。
另查明,2017年5月4日,江西省鹰潭市公安机关从郑某某处扣得“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529瓶。经鉴定,郑某某持有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检出可待因成分。经阿里健康电子监管码溯源,扣押的部分“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来源于衢江区**镇**村卫生室。
2020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同年3月19日,本院向邱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由侦查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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