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78********,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全南县人,个体户,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全南县**镇**村**排**号。2009年1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6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全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22日,全南县交警大队陂头中队民警在全南县陂头镇官山钨矿查处了两辆在官山钨矿运输矿石的违章车辆。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了解到此情况之后,便前往官山钨矿称:只要无牌车辆车主每辆车每月给他300元,其保证交警就不会来官山钨矿查交了钱的车。谢某某、廖某某因之前被交警查处过无牌车,并缴纳了1000元钱罚款,提到自己不是全南本地人,便害怕自己的无牌车下次还会被交警查处,又想到邱某某是全南县陂头镇人,在陂头镇有一定知名度,于是相信邱某某说的话。之后邱某某找到谢某某,谢某某便交给其1800元钱。邱某某找到廖某某,廖某某也交给其3600元。收到钱后,邱某某向两人保证会和交警打招呼,交警不会来查两人无牌车。但全南县交警大队陂头中队中队长李某某,辅警谌某某均否认邱某某和陂头交警中队说过不要去官山钨矿查车之类事宜,也未接受过邱某某吃请或者收过其好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全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邱某某以每辆报废车每月交300元钱,交了钱之后交警就不会查处报废车为理由,收取了谢某某1800元钱、廖某某3600元钱,但没有证据证实邱某某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收到的钱占为己有,该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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