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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省青州市**街**号**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亚杰,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寿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的春天,在寿光市**街**宾馆内,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静静”,由周某某冒充处女向李某某卖淫,从而骗取该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整。

2、2015年的春天,在寿光市**街**宾馆内,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伙同周某某、冯某某,由冯某某冒充处女向李某某卖淫,从而骗取该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整。

3、2015年的春天,在寿光市**街**宾馆内,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伙同周某某、郭某某(另案处理),由郭某某冒充处女向李某某卖淫,从而骗取该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整。

4、2015年的春天,在寿光市**街**宾馆内,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伙同周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由王某甲冒充处女向李某某卖淫,从而骗取该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整。

5、2015年的春天,在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宾馆内,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伙同郭某某、冯某某,由冯某某冒充处女向王某乙进行卖淫行为,从而骗取该王某乙人民币4000元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寿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鲁******号别克轿车一辆已经返还给被不起诉人邱某某。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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