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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诈骗案)_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厦检一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1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二里**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5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6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于同年5月1日、7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6日、6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份起,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谎称在平安银行上班,可以帮他人投资过桥赚取利息为由,以先支付小额利息,归还部分本金的方式,骗取陈某甲等人信任,随后以短期过桥、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陈某甲、陈某乙、谢某某等人钱款共计3663200元人民币,所得钱款均用于赌博。2018年10月底,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给其母亲留下遗书后逃匿。具体如下:

1.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先后多次向被害人陈某甲骗取钱财高达740200元人民币;

2.2018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先后2次向被害人谢某某骗取400000元人民币;

3.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向陈某乙骗取498000元人民币。

4.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先后多次向陈某丙骗取883000元人民币。

5.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先后多次向陈某丁骗取114600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家人向上述被害人全额退还相关诈骗款项,并取得陈某甲等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邱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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