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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崇检三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4********,汉族,大专文化,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在崇明区**镇“**”餐馆内,骗取被害人庞某某现金10000元及微信转账3000元。2019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又以需要送礼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庞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总计人民币1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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