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Z7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宿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驻海拉尔办事处**,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号门市,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发票罪,2019年10月23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6日,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5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褚某某向邢某某索要欠付牙克石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混款。邢某某因资金紧张提出以人民币450元/吨的价格用朋友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水泥抵账,邢某某给邱某某写欠条。褚某某使用邱某某水泥约3700吨,价值人民币160万元,褚某某向邱某某支付水泥款人民币120万元,剩余水泥款未支付,褚某某需要发票入账,因邱某某无法提供实际交易的发票,在网上购买开票单位为哈尔滨**建材有限公司2,051,212.5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褚某某,褚某某将多出的451,212.5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李某某虚列成本。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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