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林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乡**村村**组。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12月11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桂阳县**镇**村**村民小组与**镇**村**村民小组,对两村交界的“**冲”“**冲”(**村叫**庄)“**岭”等山场一直存在山林权属争议。2018年5月18日,**镇政府组织双方村委及双方村民小组的干部以及承包山林的被害人肖某某,一同对山林权属争议一事进行了调处,并作出了调处意见,但问题一直未解决。2019年4月初,作为**村**村民小组组长的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与村民一起商议找肖某某讨要“**冲”“**冲”(**庄)的山林权,并说好如果肖某某归还山林权,就与肖某某重新签订一份租山协议,如果肖某某不同意,就把肖某某栽种在“**冲”“**冲”(**庄)山场的油茶树扯掉。2019年4月6日上午11时许,邱某某带领本组20余名村民,部分人带了锄头、镰刀,到了“**冲”“**冲”山场,邱某某与肖某某说明来意后,肖某某仍不愿与**村**组签订租山合同,并要求他们依法向法院起诉,**村**组村民见状便将肖某某栽种在“**冲”“**冲”山场的油茶树砍、扯掉。经鉴定,本案毁坏油茶面积12.88亩,油茶幼树1236株,直接经济损失39928元。
2019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邱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肖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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