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建德市乾潭镇前陵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分三次至建德市乾潭镇**幢,溜门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室内的一台东成牌手持切割机、电锤、电缆线、接线板、结构胶、切割机刀片等物。经鉴定,上述财物共计人民币555元。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已经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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