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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9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路**号**庄**幢**室,住福建省厦门市潮里区**社**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是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室。该公司主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安装该公司开发运营的**APP手机软件,绑定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后进行日常消费的支付与收取。2018年12月17日,“**支付”对**APP进行了系统升级,升级后系统产生了漏洞,部分客户可在其银行卡信用额度为0的情况继续支付。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于2018年12月份利用其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在**APP上进行绑定注册。2018年12月21日,其多次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金额累计达14184元。现已退还1418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全部退赃被给被害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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