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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2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街道******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于利用其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在软件“**”(**有限公司开发运营)上进行绑定注册,后发现“**”软件系统漏洞,客户可在其银行卡信用额度为0的情况继续支付。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多次利用该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总盗刷金额人民币15500元。

2020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市被民警抓获。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15500元。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赃款由侦查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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