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73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于2018年3月19日13时许,在本市东城区**园**号**号,盗窃同宿舍被害人隋某某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536.25元。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后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隋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盗窃隋某某金项链;
2.《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购物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金项链等,证明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536.25元;
3.谅解书,证明双方达成了和解;
4.到案经过,证明邱某某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获得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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