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60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于2020年11月19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2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至上海市青浦区**镇**街**弄**号被害人樊某某家,以聊天为由让樊勇(系被害人樊某某之子,智力三级**)开门而入,后当着樊勇的面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樊某某房间,未窃得财物。同年12月24日11月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以相同方式进入被害人樊某某房间,窃得现金人民币2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入户盗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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