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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住江苏省通州市**街道****号楼**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颖、黄正一,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审查认定:2020年1月23日,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形势日渐严峻、发现有很多老百姓来购买口罩但店内口罩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其就想去进购些口罩获利。当晚邱某某的妻姐夫顾某某(**药房法定代表人)要求邱某某帮其代购些口罩用于销售获利。次日,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去南通**市场**劳保用品店以每只口罩2.5元的价格进购了6000只标有“3M”标识的口罩,共计12箱。当晚,其提供给顾某某500只,收款1250元,并称其店里以10元一只销售。1月26日,顾某某又从长寿大药房拿走200只口罩,并支付现金500元。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7日间,邱某某在其经营的**大药房内以每只10元的价格销售上述口罩4700余只,销售金额47000余元;顾某某在其经营的**药房内每只10元的价格销售上述口罩680只,总计销售金额6800元。2020年1月27日,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大药房现场检查,查扣未销售的假冒“3M”口罩418只。

经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口罩不符合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标准规定的KN90要求。经3M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该案查扣的3M9001口罩系假冒该公司“3M”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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