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污染环境案)_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昆明市晋宁区人,农民,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村委**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8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1月4日被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9135****。

本案由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张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殷某某、易某某、万某某(万某某)(以上六人另案处理)等相互邀约,通过马某某(另案处理)提供柯渡镇**村委会***村****场地(一近圆形敞口窄底深坑),非法倾倒废菜叶。经李某某同意,张某某、殷某某于2018年10月7日安排富民县****镇**村的殷某甲等人扩宽到*****倾倒废菜叶的土路,即将一条供小农用车通过的小路扩宽到4米宽,以便倾倒废菜叶的大型车辆(四桥平板翻斗货车)出入。经李某某协调,马某某同意将**给张某某、殷某某倾倒废菜叶“积肥”使用,但马某某没有收费用,张某某给了李某某6000元,由李某某帮助张某某协调与倾倒废菜叶有关的事情。殷某某帮张某某打工,从2018年10月开始至2019年3月中旬董某某和易某某到**倾倒废菜叶前,殷某某在现场负责指挥机械修到*****的土路合计13天,修路支出的2.4万元费用由张某某负责,董某某和易某某倾倒菜叶的车子到****时,殷某某负责统计车数告诉张某某,合计去了12晚,每天(每晚)工钱200元,合计25天的工资为5000元,由张某某支付殷。万某某在现场指挥倾倒废菜叶的车辆、协助殷某某统计倾倒废菜叶的车数,约定由张某某每晚支付100元的报酬给万某某。

董某某、易某某、张某某、殷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一菜馆吃饭并约定:董某某、易某某联系拉废菜叶到**村**倾倒,每车张某某、殷某某收取董某某人民币400元的费用。随后,董某某、易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上邱某某,称富民**有一个倒废菜叶的场地,问邱某某要不要把废菜叶拉去倒,邱某某未明确答复,之后过了约一个星期,邱某某电话联系董某某,要去实地查看倒废菜叶的场地,次日,董某某带领邱某某、赵某某、邱某某(外号“邱**”、“四**”、“老**”、微信号“菜叶*”,另案处理)到**村****实地查看,双方当场谈好邱某某等人拉废菜叶到*****倾倒,董某某每车收取人民币600元的费用。

2019年3月12日,董某某、易某某、邱某某、陆某某、李某甲(邱某某、陆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邱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餐馆签订关于倾倒废菜叶的协议,因赵某某未到场,李某甲和赵某某电话沟通代赵某某在协议上签字。土地使用协议约定:倾倒每车菜叶垃圾董某某收取600元,倾倒车辆被扣押在十个工作日内由董某某负责,如果十个工作日还不能处理,董某某以每日一辆车1000元作为补贴,付款方式为15天50车结算。董某某和邱某某把夜间需要去倾倒菜叶的驾驶员车牌发微信给易某某,易某某把每个车牌都编一个号,再把车牌通过微信发给邱某某,因为邱某某是倾倒废菜叶驾驶员那边的负责人,以防止其他车辆倾倒。董某某、邱某某、李某甲、邱某某、陆某某、赵某某建了一个群,群主是“小董”,“小董”经常在群里问是否有人拉废菜叶,并将拉废菜叶的车牌号报在群里。

董某某一般在下午18点左右电话告诉易某某,晚上有拉废菜叶的车辆去倾倒废菜叶,当晚20点至21点拉废菜叶的车辆从**城出发,易某某在呈贡***收费站与驾驶员见面后,带着拉废菜叶的车辆大约在凌晨1点至2点到**倾倒,而后,知道路的驾驶员再次倾倒废菜叶时就不需要易某某带路。董某某按照倾倒废菜叶的车次,每车每次给易某某50元的好处费。

邱某某、赵某某、陆某某、李某甲等四人倾倒废菜叶的费用由邱某某收取后,统一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给董某某每车600元;董某某付给张某某每车400元的费用,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给张某某。自2019年3月10日始至4月6日止,邱某某一共微信转账5笔款给董某某,合计50400元,依照每车600元计算,邱某某等人一共运输84车废菜叶到*****倾倒,每车以30吨估算,*****合计被倾倒废菜叶2520吨。水源被污染后,因*****不能倾倒废菜叶,2019年6月,邱某某联系董某某找了富民散**的一个地方倾倒了4车废菜叶,董某某收款3200元,李某甲也拉了3车废菜叶到富民散//倾倒,付款2400给董某某。

邱某某在3月12日的土地使用协议上签字,将*****作为倾倒废菜叶的备用场地。2017年7月4日邱某某从晋城“**冷库“拉废菜叶到晋宁县**镇**村倾倒,被***镇综合执法中队查获,邱某某于2017年7月4日保证今后不再拉废菜叶倾倒,并出具保证书;2018年3月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村***冷库的八个冷库产生的废菜叶均是承包给邱某某处理,支付邱某某150元/吨,每个库平均一天产生废菜叶三吨左右。邱某某委托驾驶员孙某某、杨某某等人将废菜叶运输到玉溪市新平镇的一个山箐箐(之前是一个垃圾场,没有人管理)任意倾倒。2017年9月24日邱某某将废菜叶从晋宁运至昆明祥硕沙石料有限公司采石场采空区擅自倾倒被查获,经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决定,给予邱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万元的处罚;邱某某于2017年承包晋城“**冷库”废菜叶倾倒,邱某某、赵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凌晨在晋城工业园区倾倒废菜叶被查获,邱某某、赵某某自愿缴纳环境污染治理费50000元;2018年陆某某开始与邱某某、赵某某拉废菜叶到云南建水县**镇倾倒。2018年陆某某因开着川******货车在晋宁二街镇非法倾倒废菜叶被罚款20000元。此外陆某某还在玉溪**倾倒过废菜叶;李某甲做倾倒废菜叶的“生意”自2011年开始,先是在晋宁**镇的山上倾倒,后来到了2016年因为环保问题政府不准倾倒就没有做了,2018年又开始做倾倒废菜叶的事情,2019年1月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租用位于昆明市晋城区晋城镇的***冷库五个库,每天产生3吨左右的废菜叶以120元/吨至15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李某甲处理。

2.2019年3月28日16时许,富民县**镇**水厂工作人员熊某某发现水厂水质异常,浑浊有臭味,立即关闭水厂进水管闸阀,同时向富民县**镇政府报告,把供水闸阀关闭。关闭闸阀后,熊某某同**镇政府领导熊某甲等人查找水质异常原因,发现**水厂位于母猪龙的2#水源点流量正常,水腥臭、乌黑色,现场判断**水厂2#水源点被污染。

**水厂母猪龙2#水源点、菜籽地1#水源点是2015年9月14日富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公布的《富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一批)》(富水源办通[2015]3号)集中式饮用地下水水源地,水质保护指标为Ⅱ级,供水人口13960人,供水量1088立方米/天,供水范围为**镇**、多宜甲、沈家村、马街、热水村委会,水源地级别为镇级。云南省富民县**镇政府发现**水厂被污染后,采取紧急措施停止**水厂一切供水,关闭水厂供水范围内各村组水池进出水闸门,为及时恢复供水,**镇政府组织人员开展冲洗蓄水池、排出管网末梢水、对水池内的存水及末梢水进行色、味鉴别,开展水样检测,同时采用更换位于菜籽地1号水源临时替代供水,于2019年3月30日17时许才实现**镇集镇及周边村社9000余人供水。

云南省富民县**镇政府在采取紧急措施同时,调查、排查、走访群众,查找水源被污染的原因,发现2#水源点周边范围内,位于寻甸县**镇**村委**村*****现场,有大量倾倒废弃菜叶,大多数已经腐烂,坑塘东南面斜坡上有大量较为新鲜废弃菜叶,现场有较浓的腐臭味道,初步判断水源被污染与菜叶腐烂、侵蚀、渗滤有关。鉴于疑似污染源处于寻甸县辖区,**镇政府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协调,2019年4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保、公安部门及富民县和寻甸县的环保、公安、水务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排查,另发现2#水源点周边5公里范围内寻甸****养殖有限公司系规模化养殖场,开办时间近一个月,存栏生猪2000余头,养殖生产废水、猪尿通过厂区自建管道直排厂区西南面未做防渗的坑塘,养殖项目未建成配套污染治理措施,擅自投入使用。疑似对**2#水源点造成污染。

2019年4月3日环保、公安、水务等部门到**公司检查,发现杨某某直排猪尿到天然落水洞内,经环保部门责令,杨某某将该PVC管拆除。

2019年4月5日寻甸县环境监测站进行现场采样,根据寻甸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19]015号)显示,****养殖有限公司外排生产废水下列指标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即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000.0mg/L超标849倍、总氮浓度1312mg/L超标1311倍、总磷浓度20.7mg/L超标102.5倍、氨氮浓度1225mg/L超标1224倍、挥发酚浓度10.7mg/L超标2139倍、铁浓度1.98mg/L超标5.6倍、锰浓度0.28mg/L超标1.8倍等,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禁止利用渗坑、溶洞等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其他废弃物”等相关规定,2019年4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9年4月5日寻甸县环境监测站现场对****坑塘废菜叶渗滤液进行采样,根据寻甸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19]016号)显示,渗滤液下列指标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即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44800mg/L超标2239倍、总氮浓度1747mg/L超标1746倍、总磷浓度239mg/L超标1194倍、氨氮浓度1490mg/L超标1489倍、挥发酚浓度10.1mg/L超标2019倍、贡浓度0.0005mg/L超标4倍、铁浓度72.25mg/L超标239倍、猛浓度6.32mg/L超标62.2倍等。殷某某等人倾倒行为导致渗滤液贡金属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锰金属超过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2019年4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9年3月28日下午16时许,富民县**自来水厂熊某某发现**水厂进水口水源污染,水源有腥臭味后报案,2019年4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建议对**镇集镇饮用水源疑似受到污染立案调查,富民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12日决定对**自来水厂水源被污染案立案侦查。

2019年4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对寻甸**养殖有限公司和**废菜叶倾倒点开展调查后,4月初,**养殖有限公司开始建设防渗漏猪尿收集池,于4月中旬投入使用;2019年4月14日至19日张某某、殷某某组织人员对**废菜叶倾倒点进行清塘,在**附近挖掘深坑,用防渗漏材料垫底,将废菜叶填埋至坑内。依照**烂菜叶清理处置情况统计表估算,合计清理数量为317.5吨。

**水厂水源被污染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于2019年4月3日责令寻甸**养殖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完善环保配套治理设施,并于2019年5月6日以寻甸**养殖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八十五条“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利用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污染物”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昆生环寻罚字【2019】4号),2019年10月12日寻甸**养殖有限公司以现金存入富滇银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账户方式缴纳罚款2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于2019年4月22日对殷某某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马某某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昆生环寻罚字【2019】4号)。2019年4月29日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考虑到当事人及时清理,减轻影响,2019年7月12日以殷某某、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存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不得擅自倾倒,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等规定,对殷某某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马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昆生环寻罚字【2019】6号)。2019年7月12日殷某某的罚款50000元以现金方式交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19年3月30日至7月经昆明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调查与评估认为:

一是水文地质特征:**水厂2#水源点属岩溶泉,该泉水主要补给区位于马过河北部岩溶区,泉水所在区域地下水主要接受大气降水的补给,补给形式以降水通过斜坡区岩溶裂隙的渗入补给、岩溶洼地汇流后的渗入补给为主,局部地带则有洼地汇流后通过落水洞的灌入补给,地下水接受大气降水补给后,总体上自北向南径流,在马过河谷底主要以泉的形式集中排泄形成位于母猪龙的**水厂2#水源点。

二是调查评估结论:

(1)**泉污染事件发生后,经过监测,对照基线水平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泉2#出水点水质被严重污染,氨氮最高超标186.6倍、挥发酚最高超标217.5倍、锰最高超标87.6倍。通过开展环境应急清理清除和污染途径阻断行动,消除污染源污染影响,至2019年4月30日,**水厂2#出水水质变清,水质状况明显好转。

(2)在**水厂2#水源点发现异常之前,就已经存在**废菜叶倾倒点倾倒废菜叶和寻甸**养殖有限公司排放污染废水行为;两个污染源污水特征与**水厂2#水源污染特征基本一致;两个污染源均处于**2#取水点主要补给-径流区内,**废菜叶倾倒点废菜叶渗滤液和养殖场生产废水均有可能通过落水洞或土地下渗进入地下水系,从**2#水源泉点出露;在采取措施消除两个污染源污染影响后,**2#水源出水水质短期内迅速好转;通过排查排除了其他疑似污染源污染可能,暂未发现新增疑似污染源。

综合分析,**废菜叶倾倒点、寻甸**养殖有限公司与**水厂2#水源水质异常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12月11日经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

寻甸**养殖有限公司、**废菜叶倾倒点两个污染源与富民****水厂2#水源点水质异常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表明寻甸**养殖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废菜叶倾倒点渗滤液造成了富民****水厂2#水源点出水水质污染。

富民县****水厂2#水源点水质异常事件环境应急期间的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环境应急处置费用、财产损害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量化数额合计为人民币陆拾肆万肆仟陆佰贰拾玖元叁角伍分(¥644,629.35),采用进一法取整后为陆拾肆万肆仟陆佰叁拾元整(¥644,630.00)。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自愿对污染环境事件进行赔偿。其中,沈某某赔偿80000元,张某某赔偿60000元,董某某、张某某、董某某、沈科、杨某某、邱某某、赵某某、陆某某、李某甲、邱某某、易某某、殷某某赔偿各50000元,共计赔偿人民币740000元。

案发后的2019年11月27日、11月28日富民县公安局分别对张某某、董某某非法收取到**倾倒废菜叶所得33600元及16800元,合计50400元依法进行了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