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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3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计一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8日14时许,涟源市**镇**村村民李某某和该镇**村村民吴某某在涟源市湄江镇栗山桥街上为争夺“麻辣烫”摊位发生打架。双方正在扭打时,李某某的丈夫即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从距离打架现场10余米处的家中为麻辣烫摊位送葱花而来到现场。吴某某认为邱某某是来帮忙打架的,拿起摊位上一个不锈钢杯子舀了一瓢麻辣烫油汤泼向邱某某,致邱某某头部、脸部被烫。邱某某便一脚将吴某某踢倒在地,并殴打吴某某头面部、肩部,还用脚踩其肘部和手部,致吴某某全身多处损伤。经鉴定,吴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家属与受害人吴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吴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800元。

2019年1月30日,邱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12月25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材料和检查,被鉴定人邱某某目前未发现有精神病,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病例资料、人民调解协议书、领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告、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龙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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