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4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镇**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镇**幢**号家中与家人一起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与女儿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妻子高某某和女婿陈某某劝开。随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上二楼,拿出一把长约70厘米的刀,返回楼下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时将其砍伤,导致被害人陈某某左侧头面部开放性损伤,左颧骨骨折,经鉴定其伤情为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冲突,为化解社会、家庭矛盾,同时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且年满75周岁,现被害人也表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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