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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住宜丰县**镇**村**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7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12月2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次年1月14日再次移送起诉。

上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上高县墨山乡香山村放置的一批瓷土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中涉案的瓷土,仍利益熏心,打起了偷盗该批瓷土的主意。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找来瓷土商吴某某共谋此事,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明知该瓷土来路不正仍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商议盗卖该瓷土。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联系中间商邱某某,中间商邱某某明知该批瓷土为李某某、吴某某盗来的瓷土,为赚取中间差价,仍销售该批瓷土,且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邱某某两人商议,这批瓷土所销售所得货款将先扣除18元/吨的运输费,再以36元/吨的价格支付吴某某的获利,最后所剩收益都归邱某某所有。2020年8月1日晚21时许至8月2日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李某某二人在上高县墨山乡香山村现场指挥挖机、货车进行盗窃瓷土,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也在现场,并带着货车司机一起将该批瓷土运往宜丰金阳陶瓷厂销售,该批被盗瓷土净重1506吨,以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该厂,被盗瓷土销售价格共计90360元。事后,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按18元/吨的价格支付了27108元运输费给货车司机,以之前商议的36元/吨价格微信转账了53610元给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原本邱某某转了54210元给吴某某,后吴退回了600元给邱);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微信转账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24700元赃款;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共获得违法所得9642元。后经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瓷土总共1506吨,认定金额为60240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邱某某上交违法所得8000元、10500元至上高县公安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高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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