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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住龙凤**大街**小区******室,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4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本院决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8日汤某某以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黑龙江**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签订内部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协议, 在兰西县**乡为王某某建设**粮库。2016年12月份,王某某,让李某某、邱某某、赵某某,拟定出一份置换合同虚假的《置换合同》逼迫汤某某签字,王某某又找到肖某某、王某某、在担保方黑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面签字,目的是让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承担汤某某欠黑龙江**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商混债务的担保责任。2016年12月份,王某某伙同李某某、邱某某、赵某某在安达市**公司办公室签订了的《为汤某某承包**粮库工程确认单》、《工程造价表》、《工程承包合同》、《**粮库用**公司商砼明细表》等虚假合同及确认单等,王某某为占有盛景公司的房产,于是派李某某、申某某、郭某某、邵某某24小时跟踪汤某某长达四个月之久,从而逼迫汤某某签订一系列虚假手续,然后王某某用这些虚假手续起诉圣景公司,通过虚假诉讼手段向圣景公司要钱。经黑龙江龙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审计结论为汤某某建造**粮库实际使用永邦商混6748立方米,价值3,365,120.00元,而王某某通过虚假手续把汤某某建造**粮库所使用永邦公司的商混确定为10643立方米,价值5,38 9,350.00元,虚构出2,024,230.00元商砼款,2017年1月20日王某某指派李某某、丛某某利用虚假工程承包合同,确认单商砼明细表,置换合同起诉盛景公司。2017年3月28日安达市人民法院判永邦公司胜诉,导致盛景公司多承担2,024,230.00元债务。后期王某某利用法院判决查封盛景公司321套房产,给盛景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帮助王某某签订价格虚高的工程确认单与工程承包合同,后王某某拿着虚高的工程确认单对汤某某的圣景公司进行起诉,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相对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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