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家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街**号。2017年5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因犯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20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同年8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高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27日、28日,邱某某在高安汽运城,分别从高安汽运城**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各租赁了一辆货车,并签订了租赁合同。邱某某因欠下巨额债务无履行合同能力,从一开始就打算既不还车,也不还租金。邱某某将车租走后,分别只支付了一个月租金。2016年10月左右,**有限公司将自己租给邱某某的货车扣回,其余两部货车均被邱某某的债主扣走。2016年12月、2017年1月,高安市人民法院分别对**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邱某某的租赁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安市公安局认定的邱某某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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