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址:广东省**,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号****座1104。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REW****红色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宁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凯旋华庭门前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邱某某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9.7mg/100ml。
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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