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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小区**号**,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并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5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坪山区**路**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经抽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3.76mg/100ml。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选择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法定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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