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并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5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坪山区**路**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经抽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3.76mg/100ml。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选择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法定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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