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与东港路南50米,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邱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1.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无前科劣迹,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