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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14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9********,汉族,高中文化,系**饭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房,住长沙市雨花区**路**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交叉口一饭店吃饭,期间喝了一瓶二两白酒。当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湘******小车从饭店出发,沿路行驶并转入**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7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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