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区**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4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冀TB****号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沿衡水市桃城区04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苏义桥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45mg/100mL。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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