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河北**食品有限公司法人,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住定兴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2020年9月2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4时37分,邱某某驾驶京YK**号小型汽车沿固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8公里处,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32毫克/100毫升。经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3.72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无其他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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