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00时50分许,邱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沿河桥镇七里村村道行驶至七里村桥路段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4.23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起诉人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省检察院《规范“醉驾”案件执法标准》,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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