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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远波,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邱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3****号小型轿车,由正安县西门往正安县城格林镇方向行驶,当日20时41分,行驶至正安县文化路100米(正安二小)处,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邱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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