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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温江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1时36分,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的黑色**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成都市青羊区**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由东向西方向距**路与**路交叉路口约100米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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