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247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其停泊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瓶壶南苑5-9号路旁的车辆,欲寻找其他泊位,与途经此地的车辆发生刮擦,后被闻讯赶来民警抓获。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4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已赔偿事故对方车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驾驶距离较短,所发生交通事故亦相对较轻,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