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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荔检刑不诉〔2020〕50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4********,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与朋友在**街道一饭店吃饭喝酒,后其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大荔县城,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超市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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