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283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矿业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小型轿车从绵竹市汉旺镇出发沿绵汉路向武都方向行驶,行驶至德茂路大柏林村路段处被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邱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7.2mg/100ml。执勤民警立即将其带至绵竹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2019年5月28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邱某某血祥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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