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71********,汉族,大专文化,成都**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街道濛**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彭州市**街道**街**楼**单元**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濛阳镇濛三北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彭州市濛阳镇濛三北路913号路段时,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挡获。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5.3mg /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照片)、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邱某某系初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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