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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绰号邱老七,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其朋友杨某某家中饮酒后驾驶川EE****号小型轿车,从叙永县落卜镇大树村往落卜镇河西街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叙赤路8公里+100米(小地名:大树街)处时,被正在进行交通违法检查的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对邱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8.6mg/100ml,经对邱某某尿液进行检测,为阴性。经提取邱某某血样送检,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46.8mg/100m1。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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