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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C2****蓝色五羊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儋州市那大镇**大道国税红绿灯十字路口路段处,遇执勤交通民警拦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邱某某进行现场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98mg/100ml。随后,民警带邱某某到海南西部中心医院抽取血样。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林    莘  

书记员:端木婉霖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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