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36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住惠州市**镇**居**幢**(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9时38分,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邱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6.36mg/100ml)驾驶粤S6*****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桥头镇正丰街人工湖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小型轿车;2.书证:户籍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