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7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村**村**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中午通过微信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曹***更换人身团体意外保险被保险人的名单,曹***通过公司业务员夏***进行了批改,并于当日17时许批改成功,但于2016年11月8日零时才生效。被更名成功的被保险人郑***于2016年11月7日21时许从楚雄****的核桃树上因捅马蜂窝不慎跌落受伤,随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知悉,将伤者郑红送往了***医院就医。送伤者途中,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咨询过曹***被更名的被保人的保险何时生效,曹***明确告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于2016年11月8日零时生效。2017年4月份左右,郑****出院以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以安宁乐***的名义故意虚构郑红出险的时间及原因,导致保险公司错误赔偿,直接损失人民币33.7855万元。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对其故意虚构出险时间、原因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