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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经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街**委*组,现住舒兰市**小区**号楼***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5日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长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长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全部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将本案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7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因酒后驾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邱某某联系制作假证人员,提供本人照片和朋友邓某某的驾驶证信息,以人民币260元价格购买一本含有上述信息的虚假驾驶证。2018年12月10日8时30分许,邱某某持该虚假证驾驶吉B6****号小型车在珲乌高速公路长春东收费站口被执勤民警查获。邱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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