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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7〕1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6********,汉族,大学文化,于都县**银行职员,家住于都县**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由龙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30日1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赣******小型客车由龙南县**乡高速路口沿105国道往龙南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乡中国石化加油站路段时,因注意路面动态不够,导致碰撞并碾压从道路右侧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曹某某,造成受害人曹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邱某某拨打了120报警电话且委托现场群众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认定,邱某某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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