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浙GK****号小型轿车从丽水往青田方向行驶,途经温寿线195KM+120M路段时,与横穿道路的被害人徐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徐某甲当场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的浙GK****号小型轿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与被害人徐某甲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被害人人员档案、接警单、侦查终结报告书、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证明;
2.证人徐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温汽学〔2020〕青车检66号车辆鉴定意见书、青公司鉴〔2020〕102号检验报告、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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