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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5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乡**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9时10分许,邱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手扶拖拉机,沿桦甸市**乡**村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邱某某家附近左转弯时,车辆失控,将乘车人王某某(其妻子)甩到车下致头部撞击地面当场死亡。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右额颞顶颅骨骨折,右枕顶硬膜下血肿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0年5月6日,经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委托其邻居报警。邱某某的子女请求检察机关对邱某某不起诉。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

证实:2020年5月2日11时许,邱某某报警。有投案自首情节。

2、驾驶员查询信息证明

证实:邱某某没有驾驶证,也没有肇事车辆登记信息。

3、户籍信息

证实:邱某某与王某某是夫妻关系。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

证实:邱某某无前科劣迹。

4、证明

**乡**村出具证明证实:邱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共有3名子女。

5、死亡证明

证实:王某某于2020年5月1日因颅脑损伤死亡。

6、委托书、谅解书

证实:邱某某子女请求检察机关对邱某某不起诉。

二、证人项某某证言:

证实:邱某某让项某某报警,有投案行为。

三、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供述和辩解:

证实:邱某某无证驾驶未登记机动车,在2020年5月1日晚7时许,开车拉着其妻子王某某回家途中,不慎将王某某甩下车,导致王某某死亡。

四、鉴定意见

1、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证实:王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右额颞顶颅骨骨折,右枕顶硬膜下血肿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实: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五、勘查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证实:案发现场在桦甸市**乡**村村路邱某某家附近。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邱某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并且其子女请求对其不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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