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襄阳**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现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鄂F****8小型普通客车沿襄城区檀溪路由东向西行至檀溪中路溪苑小区门前人行横道处时,与沿檀溪路由北向南横过人行道的陈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邱某某报警并接受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邱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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