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邰某甲,曾用名邰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4********,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邰某甲酒后驾驶贵HK****号小型面包车沿**东路由*园往*库方向行驶,20时45分许,行驶至**东路、*局路口300米处时,被台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邰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3.87mg/100ml。
本院认为,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邰某甲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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