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邰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7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台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9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邰某某在2016年7月-9月至2017年1月期间,因自家山林被冰雹和暴风雨折损受灾,为减少损失和为父亲筹钱诊治,在没有办理**山林的《贵州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把自家山林林木砍伐,并于2017年2-3月植树造林。邰某某把砍伐的部分马尾松制成原木出售并将其所得2000元钱用于父亲治病,部分马尾松原木送与其弟修筑房屋,部分马尾松留作薪柴,砍伐的杉木制成木材用于修筑自家房屋。经台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邰某某滥伐马尾松27株,立木蓄积为10.2291立方米;杉木8株,立木蓄积为1.8793立方米,共计立木蓄积为12.1084立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本院认为,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与林业部门签订了《生态补偿协议》,积极恢复生态,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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